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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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kaiyun开云官方网站_kaiyun开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党委拟提拔任用的科级以上干部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干部。
第三条 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向其所在单位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组织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三天内向党委组织部书面反馈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因故未能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党委组织部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党风廉政情况等。对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或未如实向党委组织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